征求意见提出,民政部门要主导地名事宜,擅自对地名更名、销名的会被罚款
河南商报记者 齐亚琼
实习生 沈立平
一个“住”在郑州市北环与中州大道附近,一个“住”在郑州市西四环附近。两条相差几十公里的路是一个名字——福彩路。
昨天,省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《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,拟进一步规范地名。其中,重要的地名命名或更名,必要时还要听证。如果你对本办法有什么建议或意见,可于8月15日前登录河南省法制办网站反馈。
困惑
重复、相近地名如何管理
如果不生活在附近,也许不少人搞不清楚郑州市龙湖与龙子湖有什么分别,它们与龙湖镇又有什么瓜葛。
郑州市民侯先生家住桐柏路附近,他说经常看新闻报道出现“龙子湖畔”、“龙湖镇”、“龙湖”等字眼,因为没去过这些地方,总认为这些地名指的是一个地方。
在大河网论坛上,也有不少网友抛出“郑州怎么有两个龙湖啊”的疑问。
与地名相似带给人的困惑不同,前段时间,郑州的哥王先生则揪出了孪生姐妹“福彩路”:一个“住”在郑州市北环与中州大道附近,一个“住”在郑州市西四环附近。
网友们认为,地名重复的现象如果不及时解决、规范管理,将给不少市民出行和外地游客带来不便。
新规
重要地名命名,必要时需举行听证会
征求意见稿中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、更名与销名,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。
地名的命名、更名应当尊重地名的历史和现状,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,并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实行重点保护。
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,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、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;同一省辖市内的乡镇名称,同一城镇内的公园、广场、道路(街、巷)名称及居民院(楼、门户)和单位的门牌号,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,不应重名,并避免同音。
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宾馆(酒店)、商场、写字楼和城镇居民住宅区等大型建筑物名称,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提出拟用名称后,征求大型建筑物所在地省辖市、县(市)民政部门意见;民政部门认为拟用的名称符合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和《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》第8条规定的,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命名。重要地名的命名、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,必要时举行听证会。
变化
1
擅自对地名更名、销名,有望罚款200~1000元
征求意见稿规定,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,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、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;一地多名、一名多写的,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。行政区域界位、居民地、门牌号、专业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标志,由民政部门负责设置、维护和管理。
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、更名与销名的,或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,或擅自设置、移动、涂改、遮盖、损毁地名标志的,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变化
2
民政部门将主导地名事宜
《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》是省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内项目。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有关人士解释,当前我们施行的地名管理办法为1989年制定,20多年来,老办法在很多方面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,亟须修订。
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责。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,建立健全地名数据库,及时更新地名信息,为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公共服务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地名管理工作,依法对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和《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地名,应当责令限期改正。“原来区划地名归建设部门管,如今职责管理更明确了。”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有关人士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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